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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成都网9月8日报道,8日上午8时30分,举世瞩目的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案一审被判处,二审终审判决在四川省高级人民***第三审判庭作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检方及比亚迪车主指控孙伟铭肇事逃逸这一细节,孙伟铭在法庭上作证时辩称,在与长安奔奔相撞前,他并不知道已经和比亚迪发生追尾事故,也没有逃逸行为,最终,***一审没有认定孙伟铭肇事逃逸罪名。
本人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孙伟铭,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二者犯罪构成分析。
孙伟铭为何从改判为***
因为一审判罚过重。孙伟铭并不是故意犯罪,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告安全罪”不太恰当,但由于“交通肇事罪”判罚又过轻,应该是不得以而为之的判罚结果。
在量刑方面,孙伟铭案二审改判为***,显然也是符合近年来复核案件中越来越明显的政策倾向。
***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
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当时,法庭上的每个人都高度集中。最终,***认定孙伟铭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其真诚悔罪,被判处***,***。宣判后,孙伟铭在法庭上哭了。
年成都市中级人民***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2008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
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增设“醉酒驾车肇事罪”
1、其实很多代表都写了自己的议案或者提案,要求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很多提案也是异口同声地提出来的,国家要加醉驾肇事罪&现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荣家玉甚至提出,像张明宝这样的醉驾者,应该终身禁驾。
2、醉酒驾车 没有发生 交通肇事 即被查获的。 这种行为在《 刑法 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 危险驾驶罪 。
3、当然,由于醉酒驾车出现具体危险但又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故对于此类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极个别情况。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4、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该罪,则常常引发很大争议。
孙伟铭***,***
最终,***认定孙伟铭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其真诚悔罪,被判处***,***。宣判后,孙伟铭在法庭上哭了。
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 因其于2008年底,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最终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
年成都市中级人民***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2008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
关于孙伟铭案,二审判决公平吗?
孙伟铭这个案子,关键问题不在于量刑轻重,而在于定罪错误。如果孙伟铭真的能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说实话,以他的情节和后果,判一点问题没有。
孙伟铭并不是故意犯罪,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告安全罪”不太恰当,但由于“交通肇事罪”判罚又过轻,应该是不得以而为之的判罚结果。
在量刑方面,孙伟铭案二审改判为***,显然也是符合近年来复核案件中越来越明显的政策倾向。